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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59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分割,雖部分共有人未申繳契稅,惟共有人之一就其本人所有部分申報契稅,並經繳納完畢,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契稅收據,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單獨聲請登記,為顧及法院判決效力,自應依據法院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惟其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應俟契稅繳納完畢後,持憑契稅收據領取。至其他共有人拒不申繳契稅如何處理一節,稅捐機關應於受理任一共有人申報分割契稅時,分別通知各個共有人申繳契稅,如逾期仍不申報並繳納者,稅捐機關自可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內政部59/12/10台內地字第3985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由內政部於民國 59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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