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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物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起造人名義不同之處理
要旨
建物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起造人名義不同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地政機關於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倘申請人與使用執照起造人名義不同,應即通報稅捐機關依法處理,請查照並轉知稽徵機關注意洽辦。說明:奉行政院76/4/10台內第6737號函核示辦理,並檢附院函影本乙份。(財政部76/6/13台財稅第76442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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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