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始無效之贈與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要旨
自始無效之贈與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查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為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所明定。如違反此項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本案當事人之贈與關係,係屬違反禁止規定,其契約自始無效,應不予課徵契稅,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台灣省財政廳57.9.23.財稅三字第一六八四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始無效之贈與已繳契稅應予退還
查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為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所明定。如違反此項規定,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本案當事人之贈與關係,係屬違反禁止規定,其契約自始無效,應不予課徵契稅,其已繳契稅應予退還。(台灣省財政廳57.9.23.財稅三字第一六八四七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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