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建造完成發生移轉其已完成部分之建物仍屬課稅範圍
要旨
未建造完成發生移轉其已完成部分之建物仍屬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又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本案房屋未建造完成發生移轉,其在建築中已完成部分,應屬不動產,依照上開規定,仍應課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8.3.27.財稅三字第四三四二八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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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