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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籌備處名義辦建照執照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要旨
以籌備處名義辦建照執照完成後以代表人名義登記應否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以工廠籌備處名義申領建造執照,房屋建造完成,以代表人名義,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及辦理建物總登記,是否應課徵契稅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同條第三項規定:法人未核准設立者,其土地依左列方式之一處理,但仍應受有關法令之限制:一.以已登記之代表人所有。二.申請登記為籌備人全體共有。本案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為代表人單獨一人所有,或籌備人全體共有,應查明該工廠籌備組織情形,工廠確為代表人一人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尚無須課徵契稅。工廠為二人以上籌組者,以代表人設立房屋稅籍,應查明籌組人各所佔比率,扣除代表人所有部分外其他部分應課徵契稅。(台北市稅捐處75.12.15.北市稽財字第一一九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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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