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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
要旨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說明:查教會財產原屬一體,茲以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訂頒規定,須就地登記財團法人,故須將所有不動產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其產權登記名義雖有變更。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財政部67.3.10.台財稅第三一五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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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