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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教會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規定,就地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將其部分不動產劃分登記為該分設教堂財團法人所有,應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說明:查教會財產原屬一體,茲以分設教堂,依內政部訂頒規定,須就地登記財團法人,故須將所有不動產以捐贈方式變更為新分設教堂所有,其產權登記名義雖有變更。惟究其實質,乃係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理,核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財政部67.3.10.台財稅第三一五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教會分設教堂將其部分不動產登記為該分設教堂免徵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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