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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更名免徵契稅
要旨
非法人團體因成立財團法人將不動產更名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非法人團體,其不動產經登記為該團體所有者,如因該團體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捐贈與財團法人所有,以變更名義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二.查業經政府登記有案之寺廟,其不動產並經登記為寺廟所有,如因寺廟本身須成立財團法人而須將其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寺廟所有時,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前經本部68台財稅第三七六○三號函釋示有案。本案「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菸廠職工福利委員會」,係屬台北縣政府登記有案之非法人團體,其不動產業登記為該團體所有,茲因該團體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團法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北菸廠職工福利委員會」,須將該團體之不動產捐贈與該財團法人所有,其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照前揭釋函意旨,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財政部70.8.27.台財稅第三七一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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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