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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要旨
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函釋全文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評價,核課契稅。(台灣省財政廳63.1.8.財稅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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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梯應併同房屋核課契稅
電梯設備係固定附著於房屋,與房屋構成一體,自應併同房屋買賣評價,核課契稅。(台灣省財政廳63.1.8.財稅三字第一二○七八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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