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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二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二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台灣省稅務局69.3.6.稅務三字第二五四一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由台灣發布,要旨: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