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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要旨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二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二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台灣省稅務局69.3.6.稅務三字第二五四一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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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設立稅籍之國宅受配戶交換房地應申報契稅
某社區國民住宅受配戶甲與乙等二戶申請交換應否課徵契稅一案,查甲乙二人受配房屋既經設立稅籍,並經××縣政府核准交換在案,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申報交換契稅。(台灣省稅務局69.3.6.稅務三字第二五四一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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