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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屋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要旨
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屋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七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以購屋名義申請建造執照興建房屋出售,於八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取得使用執照,如非屬委建,仍有本部80.11.13.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一五六六號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按「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及「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契稅條例第二條所明定。本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六一五六六號函即是針對現行契稅條例第二條原有之內容所為之解釋,是該函釋應自契稅條例生效日起發生效力,未確定之案件自有其適用。本案房屋如查明原始起造人實際上係向建屋者購買房屋,應有本部上開函釋,按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契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4.2.24.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七八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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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