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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業公會改組前不動產移轉為合併後公會所有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同業公會改組前不動產移轉為合併後公會所有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改組,合併為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其改組前原有不動產移轉予合併後公會所有時,准參照本部(81)台財稅第八一○一八○五一一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四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第二十八條第22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說明:一.本案經函准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八一九一○四二號函略以:「依商業團體法第四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目前各類商業同業公會之籌組或改組,均係依上開分業標準之規定辦理。本案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合併為台灣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係因輸出業團體分業標準所列團體業別調整,依法強制其改組合併,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建請參照貴部八十一、五、十八台財稅第八一○一八○五一一號函(同前註)釋辦理」(財政部81.12.4.台財稅第八一○五三三六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業公會改組前不動產移轉為合併後公會所有免徵契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同業公會改組前不動產移轉為合併後公會所有免徵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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