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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時非屬課說範圍
要旨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不動產時非屬課說範圍
函釋全文
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尚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及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監證之範圍,自無需由鄉、鎮(區)公所予以監證並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82.10.6.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八六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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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