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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配合法令更名登記而無實質移轉者無須課稅及監證費
要旨
配合法令更名登記而無實質移轉者無須課稅及監證費
函釋全文
關於台灣鐵路管理局座落××縣××鄉兩地段房屋,由原起造人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東部鐵路改善工程局中途名義變更為該局所有,如經查明實質上並無移轉行為,僅係配合法令辦理之更名手續,應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應繳納契稅範圍,自無須課徵契稅及監證費。(財政部83.7.11.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四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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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