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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學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准以更名登記為受配戶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大學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准以更名登記為受配戶

函釋全文

主旨:國立中興大學辦理××號等十戶就地改建公教住宅,既經行政院83.2.17.台八十三院人政給○五六四九號函准以更名登記方式更名為受配戶所有,應非屬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契稅範圍。(財政部83.9.23.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一一四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學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准以更名登記為受配戶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大學辦理就地改建公教住宅准以更名登記為受配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