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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購法拍屋無法點交經為回復原狀登記其原已繳之契稅准予退還
要旨
標購法拍屋無法點交經為回復原狀登記其原已繳之契稅准予退還
函釋全文
劉君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六六三七函釋應准予退還。(財政部84.11.30.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一○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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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