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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要旨
佃農參與合作建屋分得之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佃農偕同地主以其所有三七五出租土地與他人合作建屋,興建完成後,佃農依應得補償金分得之房屋,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說明:查契稅條例第六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依上述規定,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之互易為限。本案佃農以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應得之補償金換取房屋,實質為買賣,未便比照地主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財政部72.12.30.台財稅第三九二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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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