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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

函釋全文

查依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甲貸款興建之國民住宅,係於建築完成並辦妥建築物產權登記後始讓與乙承受,而乙除付給甲自備配合二成款暨償還土地銀行貸款部分利息外,並承擔甲未償還之債務,此項行為,核屬不動產買賣,應依照契稅條例第二、四條規定課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8.12.12.財稅三字第一○四六九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由台灣發布,要旨:以給付部分價款及承擔債務承受房屋應課買賣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