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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要旨
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當事人雙方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其房屋所有權移轉應如何核課契稅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係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復依財政部72.12.30.台財稅第三九二一四號函(編者註:參閱本條第1則)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本案雙方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之適用,參照內政部69.3.4.六九台內地字第一○七五五號函釋「準用買賣」之規定,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台灣省稅務局79.3.16.稅三字第二○○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