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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要旨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函釋全文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財政部64.9.22.台財稅第三六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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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與房屋互易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納稅
當事人以土地與他人之房屋互易,如代價相當,自不生贈與問題,如代價不相當,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課徵贈與稅。惟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其土地或房屋移轉,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財政部64.9.22.台財稅第三六九○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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