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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數人共有兩宗或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前經本部70台財稅第三○六七六號函釋有案,至於所稱「承受部分」,應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在內。說明:二.主旨內容設例:甲、乙、丙共有A屋(評定價值二萬元)及B屋(評定價值四萬元),甲、乙各持分四分之一,丙持分二分之一,三人協議分割,由甲、乙取得A屋持分各二分之一,丙取得B屋,則其契稅應計算如次:(一) 甲、乙取得A屋價值二萬元,扣除原持有之一萬元後,以交換稅率2.5%課稅,應徵之契稅各為125元。即(20,000元」10,000元)×2.5%×1/2=125元 (二)丙取得B屋四萬元,扣除原有持分二萬後,其承受為二萬元,但其中一萬元係交換差額,應以買賣稅率課徵契稅,一萬元則為交換差額,應按交換稅率課徵契稅,其中應繳之契稅為1,000元,即 40,000元」20,000元=20,000元 10,000元×7.5%+10,000×2.5%=1,000元(財政部74.7.10.台財稅第一八六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其契稅之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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