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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函釋全文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契稅部分,稽徵機關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原買賣契約。(財政部68.12.6.台財稅第三八七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