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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要旨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函釋全文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契稅部分,稽徵機關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原買賣契約。(財政部68.12.6.台財稅第三八七三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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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之案件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買賣契約
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至契稅部分,稽徵機關不必要求當事人更換原買賣契約。(財政部68.12.6.台財稅第三八七三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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