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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條第16則)(財政部55.1.14.台財稅發第三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