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
要旨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條第16則)(財政部55.1.14.台財稅發第三五○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繳分割契稅
(本文參閱第二條第16則)(財政部55.1.14.台財稅發第三五○七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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