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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本案×××、○○○等二人申請將其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其房屋仍屬共有,要非上開法條規定之分割行為,應准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9.9.15.財稅三字第八五○一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由台灣發布,要旨: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