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
要旨
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免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本案×××、○○○等二人申請將其共有房屋增編另一稅籍牌號,其房屋仍屬共有,要非上開法條規定之分割行為,應准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9.9.15.財稅三字第八五○一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