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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
要旨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號房屋原為×××等三人共同申報房屋稅,經以共有設立房屋稅籍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復檢送協議書申請分層所有,應照財政部65.3.4.台財稅第三一三六六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台北市稅捐處65.7.20.北市稽二丙字第三二五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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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