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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

函釋全文

××號房屋原為×××等三人共同申報房屋稅,經以共有設立房屋稅籍後,在未向地政機關辦妥第一次所有權登記前,復檢送協議書申請分層所有,應照財政部65.3.4.台財稅第三一三六六號函規定免徵分割契稅。(台北市稅捐處65.7.20.北市稽二丙字第三二五七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由台北發布,要旨:以共有設立稅籍之房屋於產權登記前申請分層所有免徵分割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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