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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要旨
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函釋全文
查納稅義務人向破產財團標買不動產,核與契稅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性質不同,其申報契價,如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應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按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台灣省財政廳60.12.31.財稅三字第一二一九七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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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