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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自行辦理標售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公司自行辦理標售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函釋全文

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契稅」。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者,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所謂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係經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者為準。本案房屋既係該公司重整計畫規定,經法院指定重整監督人,自行以公開方式辦理標售,應無契稅條例第十一、十三條規定之適用(編者註: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台北市財政局62.4.4.財明二字第六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自行辦理標售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由台北發布,要旨:公司自行辦理標售仍應按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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