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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陽台突出建築物在一‧五公尺以內者免併課契稅
要旨
陽台突出建築物在一‧五公尺以內者免併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買賣移轉其陽台突出建築物應否課徵契稅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建築物陽台、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為財政部73.5.21.台財稅第五三六九七號函(編者註:參閱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2則)釋規定在案,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對於建築面積之規定,陽台、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一‧五公尺,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一‧五公尺,因此陽台突出建築物在一‧五公尺以內部分,既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核計房屋現值,應准免予併計核課契稅。(台灣省稅務局79.5.9.稅三字第二七二九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