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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鋁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課契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台鋁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令結束營運,其將土地及地上建物以帳面價值折抵「資本收回」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乙案。說明:二.本案台鋁公司以實物折抵資本辦理解庫所衍生之土地增值稅負問題,請依行政院八十年一月二十二日台(80)忠授三字第○○九二八號函說明二.「有關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應繳納土地增值稅,惟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依實際解庫帳面值核計。」之核示辦理。三.又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查本案地上建築物並非因公使用,故仍應依同條例第二條規定申報、繳納買賣契稅。(台北市財政局80.10.7.財二字第二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鋁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課契稅由台北發布,要旨:台鋁將地上建物以帳面價折抵辦理減資繳交國庫應課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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