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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查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係政府經營之電信事業,其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照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7.8.7.財稅三字第六四四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由台灣發布,要旨: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