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要旨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查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係政府經營之電信事業,其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照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7.8.7.財稅三字第六四四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因業務用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查交通部所屬國際電台,係政府經營之電信事業,其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依照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57.8.7.財稅三字第六四四七九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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