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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關於××市×××請釋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繳納契稅乙案,查現行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其立法意旨,係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明定免徵契稅。本案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既同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自應准比照上開條款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