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要旨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關於××市×××請釋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繳納契稅乙案,查現行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其立法意旨,係因繼承財產須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明定免徵契稅。本案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既同屬遺產稅課徵範圍,自應准比照上開條款規定,免徵契稅。(財政部60.8.19.台財稅第三六四七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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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