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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
要旨
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分割繼承,如繼承人協商分割係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者,應免徵契稅。說明:契稅條例未修正前不動產分割繼承,依法應課徵分割契稅。惟該條例於五十六年十二月卅日修正公布(本省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起實施)增列第十四條第四款:「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其免稅範圍,包括因繼承而發生之分割行為在內。如被繼承人於契稅條例修正前死亡,而繼承人繼承之不動產於契稅條例修正後,始協議立契辦理分割繼承者,應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62.6.12.財稅三字第一七五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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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