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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分割繼承,如繼承人協商分割係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者,應免徵契稅。說明:契稅條例未修正前不動產分割繼承,依法應課徵分割契稅。惟該條例於五十六年十二月卅日修正公布(本省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起實施)增列第十四條第四款:「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免徵契稅」。其免稅範圍,包括因繼承而發生之分割行為在內。如被繼承人於契稅條例修正前死亡,而繼承人繼承之不動產於契稅條例修正後,始協議立契辦理分割繼承者,應免徵契稅。(台灣省財政廳62.6.12.財稅三字第一七五五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由台灣發布,要旨:不動產繼承於五十七年元月二日以後立契分割者免徵契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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