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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問應繼分是否相等均免課契稅
要旨
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問應繼分是否相等均免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主旨: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查民法刪除第一一六七條之意旨,不在增加稅負,而在解決與民法第一一五一條及第一一六八條之矛盾,使條文前後法理一致。至於多人分割遺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財政部75.3.7.台財稅第七五三三○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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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