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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函釋全文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既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從而亦可免予辦理監證,惟仍應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辦理契稅免稅證明,其由國宅處整批代報者,國宅處應將配售人姓名,配售房屋地址及有關證件送交該管稅捐稽徵分處辦理,以資配合。(台北巿財政局66.8.8.財強二字第一五五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由台北發布,要旨: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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