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要旨
依國宅條例免徵契稅者仍應辦理免稅證明
函釋全文
政府機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既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從而亦可免予辦理監證,惟仍應依照契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聲請辦理契稅免稅證明,其由國宅處整批代報者,國宅處應將配售人姓名,配售房屋地址及有關證件送交該管稅捐稽徵分處辦理,以資配合。(台北巿財政局66.8.8.財強二字第一五五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