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房屋如何核發免稅證明規定
要旨
繼承房屋如何核發免稅證明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檢送研商「繼承房屋及土地如何核發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會議紀錄一份,請於文到之日起依會商結論辦理。說明:已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尚未辦妥繼承登記之案件,准予補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戳記。(財政部77.2.3.台財稅第七七○六五一○八五號函)附件: 「繼承房屋及土地如何核發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會議紀錄會商結論:一.稅捐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時,加印或加蓋「依法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字樣,以替代契稅條例第十五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免由當事人辦理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二.繼承不動產辦妥移轉登記後,稅捐稽徵機關於接獲地籍異動通報時,予以核定其繼承時之移轉現值。如繼承土地於接獲地籍異動通報前申報再次移轉,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地政機關查詢登記情形後,再核定其繼承時之移轉現值。三.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繼承不動產查欠,應儘速建立欠稅管理系統,利用終端機查核欠稅,以簡化作業程序,其於欠稅管理系統未建立前並應因地制宜密切聯繫配合,以資便民。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