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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

函釋全文

台端向法院標購拍賣債務人×××所有座落××號不動產房屋,係於六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取得地方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逾期應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徵怠報金。(台北巿財政局66.1.11.財強二字第○○三六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由台北發布,要旨: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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