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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
要旨
向法院標購房屋應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三十日內申報
函釋全文
台端向法院標購拍賣債務人×××所有座落××號不動產房屋,係於六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取得地方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逾期應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加徵怠報金。(台北巿財政局66.1.11.財強二字第○○三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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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