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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函釋全文

人民申報契稅,應免繳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前經內政部66.9.20.台內戶字第七五三六六七號函規定在案,請切實照辦。(台北巿財政局67.5.5.財強二字第○七九三四號函轉內政部67.5.2.台內戶字第七九○七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由台北發布,要旨: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