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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要旨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函釋全文
人民申報契稅,應免繳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前經內政部66.9.20.台內戶字第七五三六六七號函規定在案,請切實照辦。(台北巿財政局67.5.5.財強二字第○七九三四號函轉內政部67.5.2.台內戶字第七九○七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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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契稅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人民申報契稅,應免繳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或影本代替,前經內政部66.9.20.台內戶字第七五三六六七號函規定在案,請切實照辦。(台北巿財政局67.5.5.財強二字第○七九三四號函轉內政部67.5.2.台內戶字第七九○七八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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