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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國宅處分期付款配售整建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發生轉讓者,現行稅法既無限制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予受理申報繳納契稅。(台北巿財政局64.10.15.財強二字第一八四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由台北發布,要旨: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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