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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
要旨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國宅處分期付款配售整建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發生轉讓者,現行稅法既無限制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予受理申報繳納契稅。(台北巿財政局64.10.15.財強二字第一八四七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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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處配售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轉讓應受理申報契稅
國宅處分期付款配售整建住宅,其產權未經登記而發生轉讓者,現行稅法既無限制之規定,稽徵機關應予受理申報繳納契稅。(台北巿財政局64.10.15.財強二字第一八四七七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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