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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一屋數賣對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均應受理
要旨
有關一屋數賣對所提契稅申報案件均應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將所有之建物、土地一物三賣,對於當事人所提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如何受理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關於土地、房屋所有權人將所有之建物、土地一物數賣,若當事人所提房屋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惟於受理後尚未核發納稅通知書前,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且各有其合法依據時,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糾紛起見,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各有關當事人自行協調,在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訴請司法機關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前,稅捐稽徵機關得暫緩就申報案件核發納稅通知書。(財政部70.8.19.台財稅第三六八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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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