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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
要旨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時已辦理遺產申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妻以其名義出售時,應准受理監證及契稅申報。(財政部75.3.13.台財稅第七五三六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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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時已辦理遺產申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妻以其名義出售時,應准受理監證及契稅申報。(財政部75.3.13.台財稅第七五三六五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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