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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

函釋全文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夫死亡時已辦理遺產申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妻以其名義出售時,應准受理監證及契稅申報。(財政部75.3.13.台財稅第七五三六五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妻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於繼承登記前出售應准申報契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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