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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經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經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先生承買××市××號房屋,持憑該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如經查明該調解書已送請法院核定有案者,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廿四條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應准予受理。(財政部79.4.26.台財稅第七九○一二一○七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經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經法院核定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申報契稅應予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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