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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
要旨
判決分割共有物僅一人申報契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共有土地既經法院判決分割,雖部分共有人未申繳契稅,惟共有人之一就其本人所有部分申報契稅,並經繳納完畢,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契稅收據,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八條(編者註: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單獨聲請登記,為顧及法院判決效力,自應依據法院判決意旨辦理分割登記;惟其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應俟契稅繳納完畢後,持憑契稅收據領取。至其他共有人拒不申繳契稅如何處理一節,稅捐機關應於受理任一共有人申報分割契稅時,分別通知各個共有人申繳契稅,如逾期仍不申報並繳納者,稅捐機關自可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內政部59.12.10.台內地字第三九八五○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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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