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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就該事件稽徵機關應受拘束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就該事件稽徵機關應受拘束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中途變更名義案件,應於何時課徵契稅乙節,在法令未變更前,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至××君因申請退還契稅提起行政救濟,既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就該事件稽徵機關自應受其拘束。(財政部82.12.20.台財稅第八二○五九六三七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就該事件稽徵機關應受拘束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就該事件稽徵機關應受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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