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加徵怠報金,乃以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為要件,稽徵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納稅義務人遲不辦理,其與不依限申報之情形有別,未便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加徵怠報金。(台灣省財政廳59.1.26.財稅三字第三○二七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由台灣發布,要旨: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