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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要旨
通知補件逾期未補正或說明者不得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加徵怠報金,乃以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為要件,稽徵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納稅義務人遲不辦理,其與不依限申報之情形有別,未便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予以加徵怠報金。(台灣省財政廳59.1.26.財稅三字第三○二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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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