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要旨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函釋全文
關於契稅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繳納,契稅條例並未有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自未便比照本稅加徵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59.11.17.財稅三字第一○四八五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怠報金不得再加徵滯納金
關於契稅加徵怠報金案件,逾期繳納,契稅條例並未有再加徵滯納金之規定,自未便比照本稅加徵滯納金。(台灣省財政廳59.11.17.財稅三字第一○四八五八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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