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

發文機關 台灣

要旨

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隻亶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例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十萬元,應納契稅七、五○○‧○○元,經查得短報契價四萬元,逃漏契稅三、○○○‧○○元,其罰鍰應按三、○○○‧○○元計罰。(台灣省財政廳58.5.23.財稅三字第五九一九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由台灣發布,要旨: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