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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
要旨
所稱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
函釋全文
查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隻亶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應納」稅額,係指應補納之稅額而言。例如納稅義務人申報契價十萬元,應納契稅七、五○○‧○○元,經查得短報契價四萬元,逃漏契稅三、○○○‧○○元,其罰鍰應按三、○○○‧○○元計罰。(台灣省財政廳58.5.23.財稅三字第五九一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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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