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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賣遺畢亶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申請監證
要旨
出賣遺畢亶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申請監證
函釋全文
查不動產物權因繼承取得,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民法第七五九條定有明文。本案遺產繼承人於繳納遺產稅或核定免稅後,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出賣遺產,申請監證繳納契稅,核有未合,應飭其先辦繼承登記後再行處分。(台灣省財政廳57.11.29.財稅三字第一八一七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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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賣遺畢亶先辦理繼承登記再申請監證
查不動產物權因繼承取得,非經登記不得處分,民法第七五九條定有明文。本案遺產繼承人於繳納遺產稅或核定免稅後,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出賣遺產,申請監證繳納契稅,核有未合,應飭其先辦繼承登記後再行處分。(台灣省財政廳57.11.29.財稅三字第一八一七一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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