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
要旨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
函釋全文
一.契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公產」,參照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應指國有、省(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不動產。二.依法向各級政府(包括鄉鎮)承買、領買或標購公產,經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者,無需辦理監證。(財政部64.2.18.台財稅第三一一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
一.契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公產」,參照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應指國有、省(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不動產。二.依法向各級政府(包括鄉鎮)承買、領買或標購公產,經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者,無需辦理監證。(財政部64.2.18.台財稅第三一一四九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