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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

函釋全文

一.契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公產」,參照土地法第四條規定,應指國有、省(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不動產。二.依法向各級政府(包括鄉鎮)承買、領買或標購公產,經政府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者,無需辦理監證。(財政部64.2.18.台財稅第三一一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購買公產無需監證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購買公產無需監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