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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占有不動畢亶取得占有之法定證明文件辦理監證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占有不動畢亶取得占有之法定證明文件辦理監證

函釋全文

關於占有不動產,應由財產當事人取得原始占有之法定證明文件辦理監證手續,至無原始占有證件者,可依照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台北市財政局64.9.16.財明二字第一六三三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占有不動畢亶取得占有之法定證明文件辦理監證由台北發布,要旨:占有不動畢亶取得占有之法定證明文件辦理監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