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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出售人僑居外地得委託代辦監證

發文機關 台北

要旨

房屋出售人僑居外地得委託代辦監證

函釋全文

李××出售房屋委託張××代理過戶事宜,其本人僑居外地,既經取得僑居地之我國駐外總領事館副領事證明之委託書,應予受理辦理監證。(台北市財政局64.9.23.財明二字第一六四七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房屋出售人僑居外地得委託代辦監證由台北發布,要旨:房屋出售人僑居外地得委託代辦監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