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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
要旨
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承買蔡××所有××號四棟房屋,經法院公證及申報契稅後,因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一案,請查明依照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5.9.2.台財稅第七五六七二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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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