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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買賣經法院公證後,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再經法院同意或公證。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承買蔡××所有××號四棟房屋,經法院公證及申報契稅後,因買賣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一案,請查明依照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5.9.2.台財稅第七五六七二六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無須法院同意或公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